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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发表于:2019-09-20 12:40 点击:

 

 

野草伊园甸973乳液章程

 

(修订)

 

 

 

 

 

 

 

 

 

 

 

 

 

 

 

内蒙古·呼和浩特

2019·09

 

 


 

序言....................................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3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6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17

第五章  教职员工......................... 21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23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25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27

第九章  学校标识......................... 27

第十章  附则............................. 28

 

 

 

 

 

 

 

 

 

 

 野草伊园甸973乳液章程(核准稿)

 

序  言

 

野草伊园甸973乳液(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内蒙古建筑学校,1958年改制为内蒙古建筑学院,1961年恢复中专建制。1979年至1989年,有4个专业招收6届普通本科班、5届专科班。1999年独立升格为普通高等院校,校名为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更名为野草伊园甸973乳液。2007年学校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20106月通过国家验收。2009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4年,学校开始举办本科层次高职教育。

举办高职教育以来,学校按照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的时代要求,应时而动,顺势而为,先行先试,敢于争先,逐步形成了以培养建筑业现场工程师和建筑类技术技能人才“两个规格”的人才培养目标特色,积极构建了本科层次高职教育、专科层次高职教育、继续教育“三驾马车”协调发展的办学形式特色,不断深化了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五个对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色,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四个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特色,发挥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引领作用。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面向未来,我校将继续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建筑特色,深化内涵建设,涵养大学文化,强化开放合作,提高服务能力,办有特色、高水平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更加卓有成效地为国家建设行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野草伊园甸973乳液;蒙古文名称:蒙古语校名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Technical College of Construction;中文简称:内蒙古建院(或内建职院);英文缩写:IMTCC 。学校官方网址: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园南侧。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建成“五个基地”:建筑业现场工程师和建筑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建筑业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基地,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建筑类职业技能鉴定基地,自治区高职教育教学研究基地。

第七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层次高职教育和专科层次高职教育,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学校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强化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完善学校招生、就业和专业设置联动机制;

(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发挥建筑类专业特色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学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人员和岗位总量内,自主管理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优化进人环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科学合理的制定人才招聘、解聘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公开招聘;

(五)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自治区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六)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野草伊园甸973乳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及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六)领导学校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各级党组织、野草伊园甸973乳液工会、共青团野草伊园甸973乳液委员会、野草伊园甸973乳液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

   (八)领导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施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党委委员,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野草伊园甸973乳液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学校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组织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领导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除本职职权外,还须对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事务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直接对校长负责。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组成原则、职权范围、运行和议事规则等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野草伊园甸973乳液学术委员会章程》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和评估机构,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是教授治校、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教授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党派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其选举办法规定,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野草伊园甸973乳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障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节  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等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和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校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基本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从事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设置教学和学术机构及其他内部机构;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开展校企合作;

  (三)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人员管理办法;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院长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全面推进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是为推进学院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置的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主要围绕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学校规定及相应的委员会章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校属研究机构。校属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合同聘用制。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应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兼职教师应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行“双证书”制度和顶岗实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筑行业企业和有关单位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励学力行,善建筑成”。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红白两色长方形旗帜,旗帜下方的2/5部分为红色,白色部分居中印红色校徽及蒙古文、汉文规定字体的“野草伊园甸973乳液”校名稍离红色部分印白色英文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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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标为201606291047032,中间是“建”字的图形幻化,图形下方有“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内环左侧为蒙古文校名,右侧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五十八条 校徽是学校的文化符号,自觉佩戴校徽是学校规范化管理、宣传学校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体现,我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在校园内须统一佩戴校徽。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内蒙古建院之歌》。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9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二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下一条:学校章程解释程序